海关总署公布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》(RCEP) 原产地管理办法

2021年11月26日
详细解读海关总署第 255 号令,涵盖 RCEP 项下原产货物的确定标准、原产地规则及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方法等核心内容。

近日,海关总署发布第 255 号令,正式公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〉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》,该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。以下是 RCEP 原产地规则的核心解读:

一、原产货物的确定标准

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货物,具备 RCEP 项下原产资格:

  1. 完全获得或生产:在成员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(如在该国收获的植物、出生的动物等)。
  2. 完全原产材料生产:在成员方境内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。
  3. 非原产材料加工: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,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(PSR)(包括税则归类改变、区域价值成分、特定加工工序等要求)。

二、不视为原产的“简单加工”

如果非原产材料在成员方仅经过以下简单加工,则不具备原产资格:

  • 为保存货物而进行的保存操作(如冷冻、干燥)。
  • 简单的包装、展示、筛选、分类、切割或简单的混合。
  • 粘贴标志、标签或稀释。
  • 拆卸零部件、屠宰动物、简单的上漆或去皮。

三、累积规则 (Accumulation)

在一成员方获得的原产货物或材料,在另一成员方用于生产时,应当视为另一成员方的原产材料。这一规则极大地促进了区域内供应链的整合。

四、区域价值成分 (RVC) 计算

区域价值成分可按以下公式计算:

  • 扣减法:RVC = (货物 FOB 价格 - 非原产材料价格) ÷ 货物 FOB 价格 × 100%
  • 累加法:RVC = (原产材料价格 + 直接人工 + 直接经营费用 + 利润 + 其他成本) ÷ 货物 FOB 价格 × 100%

五、微小含量 (De Minimis)

对于不符合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,如果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货物离岸价格的 10%(或对于特定章节,其重量不超过总重量的 10%),仍可视为原产货物。

注:本办法旨在促进我国与 RCEP 其他成员方的经贸往来,企业应根据具体产品编码查询详细的特定原产地规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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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RCEP原产地规则政策解读
发布于: 2021年11月26日分类: industry